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從本質上講是有很大區別的,法律適用的范圍也不相同。目前,許多勞動者并不十分了解。希望通過討論能幫助廣大勞動者有一個更加全面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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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在于: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一、從用工雙方的主體看。勞動關系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系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二、從用工雙方的關系看。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三、從支付報酬的形式看。勞動關系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規律性。勞務關系多為一次性即時結清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四、從法律的適用上看。勞動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調整。勞務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調整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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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關系,勞務關系是以提供勞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熱心網友

“法易行”回答真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