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好多都已經廢除了,可現在中國因為什么原因一直就該不該廢除而討論.保留好象成為會不會刺激犯罪更加猖狂,有恃無恐的的先決條件,遠華案在加的案例以及引渡的問題是因為賴會不會回國后成為死刑而擱淺嗎?

熱心網友

關于廢除死刑是不是必然趨勢,目前還很難作出絕對肯定的回答,因為人類社會的發展,包括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發展變化,它總會有自身的規律性。在我看來,死刑至少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是不應該廢除的,我們認為死刑是解決社會中犯罪這一矛盾現象所必須的一種武器,這正如戰爭是解決社會矛盾的一種極端手段一樣,只要戰爭有存在的理由,那么死刑就有存在的理由。因為,戰爭必然給人類帶來死亡的后果。而死刑作為應對犯罪的一種極端手段,也有其合理存在的理由。

熱心網友

如廢除死刑那犯罪分子就要在監獄里吃一輩子白飯了!

熱心網友

現階段肯定不會

熱心網友

我認為把握好尺寸~對與社會穩定有利無害!畢竟一些犯罪分子喪盡天良啊!

熱心網友

不會的,外國人有信仰,比如上帝等,相信在世做惡死后會下地獄;中國人無信仰,歷來是無神論者,如果廢除死刑,將天下大亂.

熱心網友

每個國家的法律條文都是依據各自不同的社會背景,教育程度,誠信度,等等因素而制定的,我國現在的犯罪率已經夠高的了,如果沒有死刑的鎮懾恐怕是不行的,至于是否會廢除死刑,主要是看社會的安定狀況,及人民的教育和道德水平而定.

熱心網友

有幾篇討論供參考廢除死刑,我們應該做好準備 近日,在“當代刑法與人權保障”全國杰出青年刑法學家論壇上,就湘譚大學法學院院長邱興隆提出的全面廢除死刑的觀點,司法部副部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張軍表示,我國當前要重點解決的是改革刑罰制度,設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長期刑,以此逐漸減少死刑的適用。由此再次引發一場關于死刑存廢的討論。筆者也筆癢難奈,試論一二。我認為,中國應該廢除死刑,并且現在就要做好這個準備了。  首先,基于中國國情。中國太大,以至于國情太復雜,不同于韓日小國,也不能同歐美相比,所以我們如何面對死刑的問題,要從我們自己出發,不能老是看見人家怎么做我們就跟著怎么做,那樣是行不通的。我這里所說的廢除,不是為了學習他國,而是從我國自己經驗的積累所得。中國還不是個法治國家,只是一個正在向法治國家邁進的發展中國家,所以法制不夠健全,法治觀念還不夠深入,人民法律意識淡薄,這就容易導致惡性案件頻發,而每年由于司法領域的腐敗,警察法官等濫用職權所導致的冤死案件也很多,有很多人無罪或者罪不至死,卻被判處死刑,如延安董偉之案,承德一案四判死刑等,至今也難以說個明白,雖然這些只是個案,但不為人知的錯案因為被定為鐵案而無法翻案的不知有多少。人死不能復生,這是誰都懂的道理,一旦嫌疑人死去,便再也沒有申辯的權利和能力,縱然有朝一日冤案昭雪,對于死去之人又有多大的意義呢?死刑的風險正在與此。處于這樣的國情,除非哪一天,不再有冤案錯案發生,方可適當恢復死刑。否則,死刑不能不廢。  第二,實利主義的思考。世間萬物,其產生和生長,都是需要外界的不斷補充的,而其對于整個環境無任何有利作用,無疑是這個環境的悲哀和損失,單純的制止這種損失對于整體而言起不到有利的推動作用。對于死刑犯也是如此,即使他罪該至死,但是單純的讓他的生命完結,并不能真正有利于社會的發展。每個人都是社會的產物,每個人生來有對社會盡義務的責任,一個死刑犯,一生給社會和人們帶來的都是損害而無任何益處,那么他的責任就還沒有履行,應該讓他對這個社會有所貢獻之后才能容許他生命的完結。給他“亡羊”之后“補牢”的機會,只是殺死他,是對整個社會人群的不負責。這是一個成本問題,整個社會的運作,需要合理的安排,人本身就是最大的資源,而死刑無疑是浪費這種資源的最快捷方式,特別對于一些高智商犯罪,其所能做到的有利于社會的潛力是十分巨大的,因為他對社會有過傷害,就剝奪他的生命,他的能力有利于社會的一面還沒有發揮出來,而他的能力是建立在生命基礎上的,只有讓他活著,才能補償他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尤其是彌補他自己因為犯罪而給社會帶來的傷害。  第三,懲罰的真正方式和重點。懲罰自古便有,也是不可缺少的,古時的懲罰是單純的肉體懲罰,從刺字到凌遲,方式五花八門,都是想盡辦法折磨受刑者的肉體以達到懲罰的目的。那是舊時不文明不理性社會的懲罰方式。今天的文明社會是不可用那么殘酷的肉刑的,今天的懲罰不在于單純的肉體痛苦,而是重在靈魂上的教育和改變,這也是文明社會的需要和表現。我個人認為,死刑是一種原始的肉體懲罰刑,它只是剝奪了一個人的生理意義上的生存,卻不見得能使其靈魂受到多大的改變,即使臨刑前他會懺悔,也只是懺悔自己的行為導致自己而今這樣的結果,卻難為受害人而懺悔。懲罰的最高形式不是肉體刑,而應該是精神懲罰,也就是常言所說的“生不如死”。倘若對死刑犯處以無期或有期徒刑,讓其在真正悔恨中受到懲罰,使其在懲罰中能真正為受害者作點事情作為補償,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如果罪犯死了且無財產,那么受害者便在處決罪犯的同時永遠失去對其的任何民事主張權利。死刑對于那種罪大惡極的人來說,卻是一種解脫,如殺了數人而被執行死刑,按老觀點一命抵一命來說,那是賺了;或者揮霍了人民的財產幾個億后執行死刑,也覺得沒什么遺憾了。犯罪人的一點點罪惡感在一聲槍響之后就灰飛湮滅了,如馬加爵,死是他求之不得的,所以他放棄上訴,一心求死,他得到了解脫。死刑,也許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卻是罪犯最想要的。  第四,傳統思想中有“殺人償命”的觀點,對于此觀點,我認為不能狹隘的以牙還牙,正如一句俗語“狗咬了人,但人不能反過來去咬狗”一樣,懲罰不等于報復。如果因為你殺了我,國家就要殺了你,其實是讓國家代表受害人去報復犯罪,用國家權利來以暴治暴,那無疑于是國家在做最大的犯罪。如此類推,其他罪名豈不是都要改為:因為你偷了我,所以國家要創造條件來偷你;因為你強奸了我,國家也會讓我來強奸你;因為你騙了我,國家也要把你來騙一騙。這其實是社會倒退的表現,更不符合一個法治國家的要求。也有人擔心,廢除死刑無法給犯罪分子帶來威懾力,其實真正作奸犯科,無惡不為的江洋大盜又有幾個會懼怕死亡呢?對不怕死,不在乎死的人來說,死刑更象是一種玩笑,一個游戲。  第五,死刑適用過多過濫,不僅會滋長人們對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會治安和社會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忽視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復雜性,而且不利于整個社會形成一種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樹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觀念。死刑適用太多,還會導致罪刑關系的比例失衡,輕重不分,其結果不僅對犯較輕罪行的犯罪分子不公平,而且還會產生其他一些消極后果。河北的特大爆炸案案犯,就是因爭吵時,一時情急,失手殺了女友。當他知道他要面對的唯一結果只能是死亡時,他就選擇了報復。幾百人的生命,有可能正是濫用死刑制度的犧牲品。可我們并沒有認真吸取教訓,就在這一案中,我們為了撫慰受害者,推卸責任,大開殺戒,甚至將只賣了幾只雷管,不知案犯用途的罪犯都給殺了。死刑的使用,總是容易用濫,從而使人們陷入罪者唯有死方能達到懲罰目的的泥潭。  第六,不利于國際和區際刑事司法合作。歐盟已經禁止將有判處死刑危險的犯罪分子引渡給管轄國,其他一些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持類似態度,如大走私分子賴昌星逃到加拿大后,加拿大即以其有死刑危險為由拒絕引渡給我國。此外,我國實行“一國兩制”,香港、澳門已經廢除死刑,在一些涉港、涉澳的案件中,同一種犯罪在大陸受審和在港澳受審,結果懸殊,容易造成認識上的混亂和其他一些不好的影響。  綜上,我認為,中國廢除死刑制度是一種必然,但決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變的,速戰速決不能完美的解決問題。現階段我們對于死刑,首先要在數量范圍上控制,我國刑法規定有68個死刑罪名,從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刑法修訂,我國死刑立法不但沒有減少,死刑適用還擴大到許多非暴力性的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使我國成為世界上規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之一。廢除死刑,先要從減少死刑罪名數量和增加有期刑無期刑的數量入手,對于一些非暴力犯罪,可以首先考慮適當更改為有期刑,嚴重的改為無期徒刑,而有期刑可以效仿其他國家和地區,不只是幾年十幾年這么短暫,而是更長,根據其罪行嚴重程度迭加,不設上限,并且為節約司法成本,彌補罪犯所犯過失,服刑犯人要以更多的勞動來換取最大收益,使社會受益,并把該收益用于監獄管理等司法支出,從而達到不增加司法成本廢除死刑之目的,且其勞動成果多少直接決定其減刑情況;同時對于在短時間不能廢除死刑的罪名,應該嚴格控制其宣判數量,把死刑核準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適當情況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特別是“嚴打”時期,切莫從重從快,肆無忌憚。另外,在于使用死刑的對象上要有更嚴格的規定,比如在年齡上,生理上等條件的規定都要更細,從各個方面盡量做到減少死刑。  死刑之廢,勢在早晚,而現在是我們該做好準備的時候了。中國是否應廢除死刑-- 作者:未明塵 2002年12月9日至10日,死刑問題國際研討會在湖南湘潭召開。也許是巧合,湘潭恰好是一貫主張“少殺”、“慎殺”的毛澤東的故鄉,而代表中國共產黨提出“逐步地達到完全 廢除死刑”主張的劉少奇,其故鄉離湘潭也不遠。  本次研討會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丹麥人權研究中心、湘潭大學聯合主辦,30余位中外法學者與會。據了解,這是國內第一個以死刑為中心的大型國際研討會。  盡管廢除死刑之說在我國才剛剛開始,不過,從200多年前貝卡里亞提出廢除死刑以來,在世界范圍內,有關死刑存廢的爭議就從未停止過。  死刑保留論者如是說  歷覽古往今來支持死刑的論證,以下“經典”論據是常常被提及的:  第一,對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力。  刑罰越嚴厲,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嚇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試想哪一種刑罰能比剝奪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謂“殺一儆百”,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第二,對罪犯本人,死刑可以從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如果沒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終身監禁,他還是有可能在監獄中犯罪,例如殺人、越獄、毆傷其他囚犯等。只有將其處死,才可以防止他繼續犯罪。  第三,死刑是重罪犯人應得的報應,是倫理正義的必然要求。  死刑可以滿足人們的報應觀念,滿足人們本能的報復心。對那些用殘忍手段殺害無辜者的犯罪人,理應受到相同的或相稱的處罰,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懲罰,否則,就意味著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對嚴重的犯罪分子“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中國從古流傳至今的諺語“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就一直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在中國民眾看來,“罪大惡極”,便“死有余辜”。  第四,死刑比長期監禁那些最危險的犯罪人更省錢。  處決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費一槍、一針的代價,長期監禁則需要支出大量的財政費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長期監禁中對社會的經濟貢獻很小。  與會學者力主限制乃至廢除死刑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主任劉海年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騰教授等認為,在中國,無論是保留死刑還是廢除死刑,都是為了保障人權;不能把死刑的存廢絕對化;但是,削減、限制乃至廢除死刑,符合人權保障的大趨勢。研討會上,與會學者再次延續了200余年來的死刑存廢之爭,但爭論的焦點已不再是死刑到底存還是廢,而是爭辯誰的論據更有助于駁倒死刑保留論。可以說,限制并最終廢除死刑,已成為與會者的主流觀點。  歸納學者們的意見,死刑保留論者的觀點受到如下挑戰:  第一,死刑并不比終身監禁具有更大的威懾力。  迄今為止,尚無任何證據表明重罪的發案率與死刑的存廢之間有必然的聯系。有學者引用了1988年聯合國關于死刑與殺人率之間聯系的研究報告,其結論為:不能證明死刑具有比終身監禁更大的遏制效果。在實證研究了1983年以來中國故意殺人罪案件數量和罪犯人數的變動情況后,胡云騰教授認為,重刑的威懾效果難以持久,而且威懾效果的鞏固期有縮短的趨勢。來自立陶宛的塔瑪拉·波前經娜教授說,立陶宛1999年廢除死刑后,犯罪率非但沒有上升,反而下降了。  即使人們同意刑罰的目的在于阻嚇將來犯罪的發生,也不一定要堅持惟有死刑才可達到最大的威懾作用。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民教授認為,事實已經證明,存在死刑的國家,與廢除死刑而以無期徒刑為最高刑的國家,死刑與無期徒刑對于犯罪的威懾力是相等的。  第二,死刑斷絕了犯罪人悔過自新的道路。  有資料顯示,謀殺犯無論是在監獄里還是被釋放后,都極不可能再犯他罪。湘潭大學法學院邱興隆教授說,由于不能區分哪些殺人犯會再犯罪,那么,將所有的殺人犯都處死就是不正當的。長期監禁一樣可以阻止現有的死刑犯再犯罪,達到其與社會隔離的防范目的。  中國刑法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趙秉法教授還認為,死刑以消滅肉體的方式來消除人內心的惡,這無疑是將生命作為刑罰目的實現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觀念卻被懸置起來。  第三,死刑是遠古野蠻時代血腥復仇的遺留。  有學者認為,報應論的公平原則雖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況下,執法者不可能也不應該以相同的方式對罪犯施以懲罰。例如,沒理由判處強奸犯受害者反過來強奸,也沒道理判決殺人全家的兇手要由受害者殺掉其全家。因此,不能說只有將殺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如果人們同意終身監禁是最高的刑罰,罪大惡極者被判處此刑也并不違反公平原則。  “殺人償命”,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等原始的同態復仇觀念如出一轍。古人以殘酷的肉刑、肢體刑對付傷害罪,以五花八門的死刑對付殺人罪。但是,既然現代文明社會已經廢除了肉刑和腰斬、凌遲等殘忍的死刑,那對殺人犯便同樣可以廢除普通的死刑。  第四,死刑涉及到對生命權的保護,社會應該為犯罪行為承擔必要的代價。  從經濟的或者功利的觀點看,一般來說,處決罪犯的確比長期關押罪犯更省錢。但是,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來自臺灣的徐文宗律師贊同這樣的觀點: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間的,對于犯罪人的譴責,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還應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會和自然環境。例如,不良的成長和教育環境,殘缺的社會福利制度導致的貧窮等。因此,社會必須承擔對犯罪人再教育的責任,而處決他,就是讓他一人承擔了全部的責任。  除以上四點外,死刑錯用的不可挽回性,也多為學者詬病。據統計,美國在近20年間,有102名無辜者被判死刑。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的拉德萊特教授甚至說,在美國被判死刑的人,不是因為犯了最重的罪行,而是因為請了最差的律師。胡云騰教授所著的《死刑通論》一書中提到,各高級人民法院某年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約有百分之十幾的改判率。而由于普通刑事案件的部分死刑核準權,直接下放給了高級人民法院,無需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想見,被錯用死刑的案件也可能存在的。  中國何時廢死刑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齊文遠教授、西南政法大學陳忠林教授等認為,中國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處于加入該公約的準備階段,理應從中國實際出發,逐步縮短國內法與該公約限制死刑態度之間的差距。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在中國實現廢除死刑的理想,應從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開始,逐步過渡到全廢除死刑,并認為這是中國通往廢除死刑的現實之路。  在時間上,此前胡云騰教授曾提出過廢除死刑的“百年夢想”。本次研討會上,湘潭大學馬長生教授又提出了一個分階段削減死刑條文和死刑罪名的設想,認為我國應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時廢除死刑。  在主張“先限制,再廢除”的學者看來,廢除死刑的最大障礙,在于民眾中存在著的強烈的報應觀念,以及對死刑威懾力的迷信思想。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所長夏勇教授說:“民眾支持死刑最為重要的理由是報應。用流行語講就是‘殺人償命’、‘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壞人殺了好人,為什么就不能讓好人殺壞人?’從針對報應觀念的角度,逐步限制乃至廢除死刑,應該著眼于人類文明法則的改善。死刑旨在剝奪生命,惟有新的倫理和制度,方能剝奪死刑的生命。”  馬克昌、趙秉志等人還倡議,在未來很長一段時期里就死刑的不合理性進行國民教育,這是理論界一項重要的啟蒙和善導工作。人們對死刑了解越多,就越不會支持死刑。76歲高齡的武漢大學法學院馬克昌教授在研討會的閉幕式上贈言:“死刑尚未廢除,同志仍須努力!”  但也有學者主張,廢除死刑的條件成熟與否不是絕對的。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陳澤究教授認為,很多國家廢除死刑前的民意調查都顯示:大多數國民不支持廢除,但政治家還是毅然廢除了,而且事后很少有民眾抗議,立陶宛、法國就是很好的例子。邱興隆教授也認為,各國廢除死刑的道路有兩種,一種是慢性死亡法,即先嚴格限制,再棄而不用,最后全面廢除;另一種是突然死亡法,即政治家通過修法,立即全面廢除死刑。中國也完全可以采用突然死亡法。如果只提限制而不提廢除,那39歲的他到了馬老的76歲高齡時,可能還在呼吁廢除死刑。  這樣,由于存在全面廢除死刑時間節點上的分野,一定意義上,主張立即廢除的,就成了堅定的廢除死刑論者而主張逐步廢除的,反而在現階段變成了保留死刑論。北京大學法學院王世洲教授就稱自己既是一個死刑廢除論者,又是一個死刑保留論者。  看來,保留還是廢除死刑,仍然是一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