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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全文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強化市場約束,完善股票發行價格形成機制,現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詢價應采用累計投標詢價的方式。  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披露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時,每股收益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對于未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每股收益為發行前一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后總股本;  對于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每股收益為發行當年經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后總股本。  三、招股說明書刊登前,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提交定價估值報告。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向本通知規定的詢價對象提供上述定價估值報告,并在征求詢價對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發行價格區間。  本通知所稱詢價對象是指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投資者。  四、招股說明書刊登后,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組織路演推介,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發行價格區間內進行累計投標詢價,并綜合累計投標詢價結果和市場走勢等情況確定發行價格。  五、詢價對象參加累計投標詢價時應全額繳付申購資金。單一詢價對象的申購上限為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總量。  六、保薦機構應向參與累計投標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上(含4億股)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50%。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上述比例。  七、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大于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數量時,保薦機構應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為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數量除以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有效申購的標準應在發行公告中明確規定。  八、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于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后的第二個交易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和相關網站披露定價和配售結果公告。定價和配售結果公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價格及其確定依據;  (二)累計投標詢價情況,包括:所有詢價對象在不同價位的申購數量,不同價位以上累計申購數量及對應的超額認購倍數,申購總量和凍結資金總額;  (三)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獲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額認購倍數;  (四)獲得配售的詢價對象名單、獲配數量和退款金額。  九、詢價對象應承諾將獲配股票鎖定3個月以上,鎖定期自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股票掛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對配售股份的鎖定作出相應安排。  十、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在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后,將其余股票以相同價格按照發行公告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  十一、保薦機構按本通知規定提供的定價估值報告應對影響發行價格的因素進行全面、客觀地分析,報告中所引用的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并注明來源。定價估值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的行業分類、在行業中的地位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二)發行人所屬行業上市公司股票的二級市場價格及市場整體走勢對定價的影響;  (三)發行人經營狀況和發展潛力對定價的影響;  (四)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對定價的影響;  (五)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對股票定價的影響;  (六)其它對發行人股票定價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股票發行定價分析報告指引(試行)》(證監發[1999]8號)同時廢止。《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我國現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價格形成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是由發行人與承銷商協商確定后,報證券監管機構核準。《行政許可法》頒布后,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中國證監會經過慎重研究論證,提出取消新股發行價格審批事項、實行市場化定價的意見,國務院批準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予以取消。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公司法修正案、證券法修正案均已刪除了新股發行價格須經監管機構核準的規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必須建立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定價機制。  股票是一種特殊商品,在境外成熟資本市場,新股發行價格通常是通過向機構投資者詢價形成,由于機構投資者擁有一批專業的投資研究和分析人員,能夠對發行人銷售的股票提出反映市場需求的報價,其報價對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有著較強的約束作用。境外資本市場多年的實踐證明,通過詢價、報價形成價格是股票發行市場化定價的有效形式。我國證券市場由于建立時間短,機構投資者隊伍需要一段時間的培育和形成,同時市場上長期以來存在申購新股無風險的狀況,導致絕大多數新股發行都能獲得較高的超額認購,市場對發行人約束作用不強。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這種狀況已發生明顯變化。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實力顯著增加,機構投資者的定價分析能力和參與確定新股發行價格的意愿不斷增強,在市場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引入向機構投資者詢價機制的條件基本成熟。  為了完善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根據市場發展的要求,我們擬推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向機構投資者詢價的制度,主要依靠市場機制形成新股發行價格。通過詢價、報價,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定價過程,市場供需雙方直接協商,按企業質量、市場狀況定價,并將部分股票配售給參與詢價的機構,將其利益與風險同發行價格直接掛鉤,防止隨意報價,使新股發行價格能夠準確反映企業的價值和市場的實際需求,達到維護廣大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目的。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的程序、定價機制及發行方式等問題進行了規范。與現行相關規定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是規定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采用向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同時規定了全額繳款、同比例配售、申購及配售情況公告、獲配股票鎖定期等四項主要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是為了促使參與詢價的機構理性報價和加強市場對詢價過程的監督。  二是規定以新股發行后的總股本作為計算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的依據。主要是為了與投資者判斷二級市場股票投資價值時采用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計算依據一致,方便投資者對一二級市場的股票價格進行綜合比較。  三是規定披露發行市盈率時所使用的每股收益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影響。主要是為了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創造價值和持續盈利的能力,便于投資者更好地判斷發行人的真實價值,防止通過非經常性損益調節利潤、影響發行價格。  三、新老政策的銜接  為保證公平、公正,在《通知》正式發布前,除上市公司再融資外,暫不安排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通知》發布后,按新政策安排新股發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國內A股上市公司IPO效應實證研究 首次上市融資(IPO)前后上市企業的運營績效變化以及導致這些變化的深層次原因,在20世紀90年代之后成為金融經濟學、會計與財務研究領域所關心的熱點問題之一,也取得了多項研究成果。對我國B股及H股上市公司IPO研究表明,上市企業運營績效以IPO當年作為分界嶺,前后呈現倒“V”型之走勢。IPO之后經營業績下降現象,即IPO效應,在我國A股市場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其可能根源何在、如何來降低IPO效應等等一系列問題,是中國證券市場長期持續健康發展所不能忽視的重要問題。 對此,我們以1994-2002年首次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來分析IPO前后的業績波動及是否存在IPO效應。研究中,因部分地區為支持當地企業IPO融資,可能會對擬上市企業提供稅收優惠,同時,IPO之后,企業獲得大量現金會導致利息費用減少,這些因素帶來的利潤增長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績效,因此分析中我們采用息稅前利潤(EBIT)作為IPO前后各年業績的評價指標。 研究整體樣本公司時發現:(1)國內A股公司的IPO效應并不顯著,但對剔除極大值之后的樣本,卻發現EBIT高點出現在IPO后第2年,其后開始小幅下滑,即此類公司具有較明顯的IPO效應,這點與香港學者Aharony、Lee和Wong(1997)在研究發行B股與H股的83家企業的IPO效應時得出的結論一致,但Aharony等發現盈利頂點出現在IPO當年,我們發現該頂點出現在IPO之后的第2年;(2)IPO前各年業績均有較明顯增長,以IPO之前1年的業績增長為最高,我們認為這與IPO制度的引導效應、非整體上市、IPO前通過評估提高資產價值等因素有關;(3)IPO之后上市公司之間的盈利狀況差異越來越大;(4)IPO之前的利潤快速增長,在IPO之后無法持續。 不同行業屬性、股權結構等因素可能會對上市公司的IPO效應產生影響,對此我們將整體樣本進行了分類檢驗,研究發現:(1)上市時間較早的公司,IPO效應更顯著,這反映出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一系列IPO政策的調整,對優化上市公司結構有較明顯的作用;(2)受到上市政策扶持的一些行業(如基礎設施行業)的上市公司,IPO效應弱于其他類公司,其中主業相對分散的綜合類公司,IPO效應最為顯著;(3)發行新股時每股收益較高的公司,IPO效應反而不顯著,我們認為與這類公司的收益、股權結構可能受到更多關注有關;(4)股權相對集中或者發行量較少的發行人,其IPO效應反而弱于其他類別的發行人,我們認為如果提高對控制權過于集中的公司的關注程度,可以減少其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機會;(5)排名靠前的券商所承銷公司,相對其他類券商承銷項目,IPO效應要弱一些。 本研究在對國內發行A股公司IPO效應的實證分析證實:國內A股公司在IPO前的EBIT存在非常明顯增長,但快速增長勢頭在IPO之后無法持續,而部分公司EBIT在IPO當年或次年達到峰值,存在較明顯的IPO效應。雖然整體樣本公司利潤未呈現“倒V型”走勢,但局部存在的IPO效應也反映出部分公司的融資使用效率不高。如果出現在部分公司身上的IPO效應進一步擴散,將動搖國內證券市場的基石,對投資者保護極為不利。 根據研究結果,我們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議:對部分存在IPO效應的公司類別,在IPO審核時宜多加關注;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對財務報告和盈利預測的審計鑒證作用,提高中介機構的職業操守和執業水準,更重要的是要強化中介機構法律責任;因IPO之后無法延續IPO之前的利潤快速增長,投資者與監管部門要適當修正上市公司的估值方式,特別是面對招股書中令人鼓舞的盈利數據與增長速度時應保持適度謹慎;IPO時宜支持企業整體上市,甚至可適當放寬對收益率等指標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