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學生,在做英語家教,可我沒有月薪呀?我的家教公司答應給我開證明。我看別人都是先說月薪是多少元。可我是時薪呀?那怎么開呢?還有,我要求營養費50元,精神損失費100元,交通局說我只是輕微的小傷,也沒住院,只是休息三天,不支持營養費和精神損失費,那營養費到底該不該報呢?我也不可能為了這一百多元去上告。您給看一下好嗎?
熱心網友
首先,你是否有醫院的證明,證明你有誤工的情況發生,也就是醫院給你開假條了嗎?如果沒有,你就不能主張誤工費。如果由你也很難主張賠償,因為你是在校大學生,按理不會發生損失,不過你可以試一試,法律上是要求:“按實際損失賠償”,這樣的話你有家教中心的證明就可以了,但我總覺得說明力不足其次,營養費也是要有醫院的證明,也就說醫院說你需要營養費,才會發生營養費問題。沒有的話,不會支持。最后,精神損失費是指發生在死亡和殘疾的情況下才會有的,你死了嗎?沒有吧!殘疾了嗎?也沒有吧!那你就不能主張,不會得到支持的。
熱心網友
誤工證明確實是以月均收入未參照點的。由于你還屬在讀大學生,沒有月均工資比照,但家教公司可根據你做家教時的日均工資(即每天幾小時,每小時薪酬的總和),為你出具誤工證明。由于不清楚你是受到何種傷害?程度如何?但僅就交通局認定的輕微傷、未住院而言,索要50元的營養費、100元的精神損失費的主張,很難被支持,不要也罷,沒必要為此動肝火。
熱心網友
在校大學生社會實踐、實習階段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有實際勞動關系的也不認定是勞動合同關系。所以,在你大學期間受到侵權損害是不能要求誤工費的。營養費是必要的營養費,指的是長期生病及傷殘狀況下,因病及殘的原因需要補充營養的,可以要求適當的營養費。注意“可以”和“適當”兩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