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法律專業的,但我對海洋法和大陸法很感興趣,希望有識之士給予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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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以法德模式為核心,事實上這兩個國家具有理念哲學特征的民族文化,是構成條文型大陸法系的基礎。海洋法系以英美為核心,事實上這兩個國家具有經驗哲學特征的民族文化,是構成案例型海洋法系。的基礎。主要區別有:(1)法的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制定法;海洋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2)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 (3)在適用法律的技術方面不同:在大陸法系,法官審理案件,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然后按照有關規定和案情作出判決;海洋法系的法官則首先考慮以前類似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的案件事實比較后概括出可以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4)法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海洋法系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5)訴訟程序和判決程式不同:大陸法系一般采用審理方式,以法官為中心,奉行干涉主義;海洋法系采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法官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角色。(6)在法律術語、概念上也有許多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