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在職醫護人員(有不少還是科室領導)和其家屬子女合辦醫藥醫療器械公司,利用工作之便或者自己的影響,堂而皇之里應外和,完全如魚得水,其暴利之高令別的公司望塵莫及,其行為令人發指,這樣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