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家樂”牌家用燃氣熱水器是市場占有率很高的知名產品。其生產的第一代家用燃氣熱水器采用直排式(即,燃燒所需要的空氣從室內直接提取,燃燒后廢氣直接排入室內)。因其安全標準低、安全性能差,后來被國家明令禁止生產和銷售。萬家樂公司在其提供的產品說明書中有明確的說明:“使用本產品必須由具有安裝資質的專業安裝隊伍安裝,嚴禁熱水器安裝在浴室或衛生間內,使用時請保持室內通風良好,連續使用時間最好不超過20分鐘。”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和銷售第一代家用燃氣熱水器前,郭某購買并使用了“萬家樂”牌第一代產品。郭某一家在冬季門窗密閉條件下使用燃氣熱水器洗澡,因嚴重缺氧而中毒。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生產廠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免費更換符合國家規定的第三代燃氣熱水器。分析問題:人民法院能否支持郭某的訴訟請求,請作出你認為正確的判決并說明理由?2、廣州市民曲連吉有一瓶珍藏了16年的杜康酒。他表示,如果北京申奧成功,他一定會親手開啟杜康酒以示慶賀。2003年7月15日晚,曲連吉和朋友到廣州下塘西路的某某閣酒樓舉行“申奧慶宴”。宴會開始,曲某拿出杜康酒時,酒樓服務員不失禮貌地告訴他們,自帶酒水要收開瓶費。眾人對此不解,服務員解釋說是酒樓的規定。于是,曲提出買酒樓的杜康酒。服務員表示,酒樓沒有這樣的酒賣,但如果他們要喝自己帶來的酒,還是要收開瓶費,這也是酒樓的“規定”。為了不因開瓶費而掃興,曲連吉告訴服務員,中國消費者協會前不久剛發布了一個通知,說酒樓向自帶酒水的顧客收取開瓶費是不合法的。對此,服務員仍堅持要收開瓶費,并叫來了酒樓的一名部長再次重申酒樓的“規定”。曲連吉堅持自己動手開啟酒瓶,但結帳時,酒樓廖部長卻認為,即使如此,也要照收開瓶費。最后,曲連吉要求酒樓出具開瓶費發票,酒樓只得在一張百元定額發票上注明“其中開瓶費20元”的字樣。曲邊吉同律師進行磋商后。于次日一早,曲連吉就將起訴狀送交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還開瓶費20元,并賠償20元,同時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在一審中,原被告對收取開瓶費的事實及當庭出示的相關證據均無異議,雙方辨認的焦點集中于兩點:酒樓的規定是否合法以及要求賠償的依據是什么。原告認為被告未提供任何開瓶服務,收取費用分割了原告的人格尊嚴與名譽權;被告堅持認為服務員提醒過顧客自帶酒要加收服務費,顧客還是使用了酒樓的酒杯,酒杯已經有了損耗,應當收取相關費用,那20元不單指開瓶的費用,而是酒樓提供酒杯的費用。廣州市白云區法院認為,原告到被告處進行飲食消費,雙方已形成了飲食服務合同關系,原告自帶酒水到被告處消費屬于自由選擇的服務范圍,被告實質上并未對原告提供“開瓶”服務,收取原告的“開瓶費”無事實、法律依據,應退還該費于原告。酒樓關于“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20元”的規定雖沒有及時提及給原告注意,但向原告收取開瓶費的行為不具有欺詐性質,曲連吉要求酒樓賠償20元無理,不予采納。分析人民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么?你認為飯店規定謝絕賓客“自帶酒水”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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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1.萬家樂第一代產品存在嚴重質量隱患,因當時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只是采取了停止生產。現在這類大型家電、汽車等,如出現嚴重質量隱患,廠方應在最短時間內對已銷售產品作出緊急召回,并賠償消費者因此所造成的損失。2.本案中,消費者未能按說明書要求安裝使用,存在違規操作,因對事故付一定責任。3.綜合分析,案件的主因還是產品存在缺陷所至,商家和廠家應該負主要責任。4.參考判決結果:被告負70%的責任,對所造成的損失進行陪負。原告承擔30%的責任,自行更換新的熱水器。案件二:1.《消法》中關于消費者的權利規定有——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案件中收取“開瓶費”的情況顯然違反了規定。2.酒店的行為屬“霸王條例”,是目前國家全。全力整治的重點,是于情于理都不合適的。3.原告請求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