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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本身是對吸煙學生受教育權的剝奪,憲法本身賦予了每個公民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學校對于吸煙問題的這項強制性規定沒有任何理由,自己人為的剝奪了其吸煙學生的合法的受教育權利,而且其這項規定也是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作支持的。 請問,學校既然規定學生不準吸煙,那是否規定教職員工不準吸煙?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由此可見,吸煙本身不是學校拒收的理由,而是對于吸煙的偏見。 吸煙本身雖然對身體會有有害的影響,這是眾所周知的,但是任何團體、個人無權干涉這項個人行為。學校可以規定在公共場所不允許吸煙,以防影響到其他不吸煙的人,這是可以的,但是直接把吸煙學生分離出來,作為拒絕錄取的理由則是在法律上沒有根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