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某機械設備專利擁有公司/中國大陸唯一代理商乙方:大陸某省市公司(現為該專利設備在某省市唯一分銷商)乙方和甲方于2004年初簽署第一份代理協議,為期一年,和一份定貨合同,購進11臺設備,共計約15萬,另甲方要求簽署協議一周內交押金5萬,條款表明:如果簽署協議后三月內在代理范圍內賣出10臺,六個月內30臺,九個月內60臺,五萬將退回,但設備一直沒賣出,因市場上假冒產品很多,價格便宜,為了拖住時間,乙方又在2005年初再次簽署此協議,沒有再交押金,現設備賣不出,乙方想要回押金5萬和退回全部庫存,請問有沒有可能?訴訟結果會怎樣?協議中標明,甲方有義務為乙方培養技術人員及解決技術問題,2004~2005年間,機器故障,乙方曾電話要求甲方派人上門維修,但未果,現在乙方應該怎么做才可能拿到更多的證據,以便上訴?

熱心網友

這個合同簽訂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并不相等,為日后履行產生爭議埋下了伏筆。由于2004年初簽署的第一份代理協議,對乙方的代理權限以及代理方式做了明確約定,因此,當乙方沒有按約定在九個月內賣掉60臺設備,則5萬元押金將不再退回,所謂的押金,已經變成了未按合同約定銷售設備的罰金或賠償金。即使乙方在簽訂2005年代理協議時,不再交納押金,但2004年的5萬元是要不回來了。假如協議或合同中,乙方只是總代理,且設備屬于代銷,那么在協議履行完畢后,設備因受假冒偽劣產品沖擊,導致銷售渠道不暢,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收回庫存積壓設備,并如數退回5萬元押金。否則的話,即使乙方提起訴訟,也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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