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美娟與被害人陸蘭英兩家東西相鄰,2002年7月下旬兩人因修路及其他瑣事多次發生口角并互相誤罵,陳美娟遂懷恨在心,決慮報復.2002年7月25日晚9時許,陳美娟從自家水池邊找來一支一次性注射器,再從家中柴房內的甲胺磷農藥瓶中抽取半針筒甲胺磷農藥后,潛行至陸蘭英家院門前絲瓜棚處,將農藥打入瓜藤上所結的多條絲瓜中.次日晚,陸蘭英及其外孫女黃某食用了被注射有甲胺磷農藥的絲瓜后,出現上葉下瀉等中毒癥狀.其中,黃某經搶救后脫險,陸蘭英在被送往醫院搶救后,因甲胺磷農藥中毒后引發糖尿病中毒引發糖尿病高滲性昏迷性低鉀血癥,醫院對此診斷不當,而僅以糖尿病和高血壓進行救治,陸蘭英因搶救無效于次日早晨死亡.   陸蘭英死后,其親屬鄰里在門前瓜棚下為其辦理喪事中,發現未被采摘的絲瓜中有的有小黑斑,遂懷疑他人投毒,故向公安機關報案,經偵察,陳美娟被抓獲.   1.被告人陳美娟的行為與被害人陸蘭英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2.對被告人陳美娟往被害人戶外種植的絲瓜中注射農藥危及他人生命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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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陳美娟的行為與被害人陸蘭英的死亡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2、對被告人陳美娟往被害人戶外種植的絲瓜中注射農藥危及他人生命的行為,本律師認為,應當定性為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告人陳美娟直接目的可能是針對被害人本人及其家人,但其實施該行為時不能以其直接目的來判斷,而應該看其行為是否已經危害到公共安全。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顯然已經危害的公共安全,不管是誰實用被投毒的絲瓜都有可能中毒身亡,即使是被害人及其家人以外的人,包括偷摘絲瓜的人(因為是戶外種植的絲瓜)。也就是說被告人的行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