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是一家公路養護事業單位,2004年我們通過憑借雄厚的公路養護施工機械承攬了一條三級公路施工任務,總施工合同款是610萬元。該工程于當年3月開工并且當年完成工程量460萬元,剩下的工程于今年9月底全部完工。該工程是國債投資項目,工程款嚴重不到位,截至今年9月底,建設單位總共支付我們工程款還不到300萬元。由于工程款不到位,導致大量材料費、機械費、人工費外欠,各類發票不能到位,各種費用不能及時進到工程成本,因此2004年底單位財務反映該工程支出只有330萬元。最近地稅局查我們的工程帳,認為2004年完成的工程計量款為460萬,賬面反映支出330萬,要按照2004年工程節余130萬元計征企業所得稅。但是事實情況是工程完工后我們根據工程施工實際發生的材料費、機械費和人工費進行了決算,該項工程最多能節余18萬元。由于工程款不能到位,結算不能進行,截至今年9月底財務賬目反映工程支出只有440萬元(一部分是掛賬),如果按照地稅局的那種查賬和算法,我們的工程節余款就要達到170萬元,真是荒唐!請問,地稅局的這種做法合法嗎?就我們的情況地稅局應該怎么計征所得稅?如果地稅局按此強征,我們可否通過法院起訴地稅部門?
熱心網友
地稅局的做法合法,的確應該這樣征所得稅。建議和稅務局協商,把你的實際困難告訴他們。地稅局不違法,通過法院起訴地稅部門沒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