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以一人身份登記注冊者在公司法中怎么稱呼?該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如果一家新公司要在內地成立,登記注冊為我的名字,我要負責其中的一些內容,但不涉及公司具體的管理和操作,那在公司法中,我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熱心網友

我國法律不允許事前的一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要求2-50人,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股東5人以上,其中一半以上應該在我國有住所。你不能僅僅一個人申請注冊公司。但是可以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從你的提問來看,不大清楚您要問什么,因為您的背景材料提供的確實太少了。不知道您是問隱名合伙還是一人公司,還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果是隱名合伙,我國法律不允許。如果是一人公司,法律也不允許。如果是分公司 ,因為是你總公司的分支,總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問題可以留言

熱心網友

一個人是不能成立公司的你只能成立個人獨資企業你可以注冊登記為你的名字你注冊的名字和你要承擔的責任無關個人獨資企業你作為設立人來說你要對企業的債務負連帶責任的作為負責人你可以聘請別人幫助你管理企業但是責任人是你你最好讀讀如果不想負連帶責任你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這樣最少要兩個人才可以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