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遲發工資的問題? 合同上寫的是10號發工資。但工廠每個月都是拖到12至16號發工資。這樣有違法嗎?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此處的“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針對“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熱心網友
當然違法,但不是嚴重違法。能發就不錯了,有的還不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