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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區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 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并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可行使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主權權利、以及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的主權權利。沿海國有下列事項的管轄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在一定范圍內還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 權利的管轄。這一區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屬于領海,也不屬于公海,而是一種獨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一國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宣布。 經濟區就是進行經濟活動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