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4年參加工作,于2000年與該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至今未簽訂合同。后我懷孕,公司負責人通知我在家拿待崗工資,直到噗乳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我想問一下公司這種做法是否正確,我應(yīng)得到什么相應(yīng)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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