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解決的有關集體土地合同工問題,請高手解答,急!急!急!楊勇于2003年4月8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新疆某縣鎮人民政府及八村簽定了市場合作協議書,該土地原是疏菜市場,由鎮人民政府開發,面積為6000㎡,建有600㎡大廂,市場土地于2000年己辦理農轉非手續,后因該疏菜市場無菜農入場,一直閑置。土地屬于鎮政府八村集體所有。合同合作方式為:鎮人民政府以該土地使用權做為股份入股,由楊勇開發經營該市場,市場可出租及用于其他經濟活動,無論市場盈虧,楊勇每年定額只向鎮政府八村交納該土地收益金100000元∕年,合作期限30年,合同期滿后,該土地上的固定資產和建筑物雙方各擁有50%產權。該合同鎮政府與八村分別簽字、蓋章。但八村未開村民代表大會。該土地于2004年3月30日由縣國土資源局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為楊勇(楊勇不是當地人,身份證地址為其他地區),土地所有者是該鎮政府八村,用途綜合用地,土地等級是二級,使用權類型為租賃,期限終止日期為2034年4月7日,該土地現尚不能由集體變更為國有。現本人有如下問題,請各位高手解答:1、 合同書為合作,而集體土地使用證為租賃,這是否矛盾?2、 根據租賃法時間規定,租賃合同期限為20年,而該土地證租賃時間為30年,土地證是否合法有效?3、 現楊勇欲和鎮政府及八村重新簽定該市場合作協議補充協議,是簽合作協議,還是簽租賃合同?八村是否一定要有三分之二村民代表通過?如何保證該合同20年后仍然有效,受法律保護?土地證是否應重新辦理,內容如何變更?合同是否應公證,公證是否有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根據該條款,楊勇因如何簽補充協議。2002年該疏菜批發市場未成立開發管理企業,由鎮人民政府開發、主管。4、 根據廣東省2002年下發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土地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依法批準用集體土地使用權經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興辦企業而將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所興辦的企業所簽訂的合同,應當認定有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所持有的經土地折價的股份轉讓的,其實質是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一般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但經縣級經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轉讓的除外。第7、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轉讓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有效。第14、當事人將經依法批準給其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出讓、轉讓、出租而簽訂的合同,雖不具有上列第6—13條所述可認定合同有效的情形,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可認定合同有效。第17、經依法批準使用或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或個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使用土地有期有償合同,是對土地所有權人補償性質的合同,應認定有效。問:廣東省高院意見對新疆法院審判土地案件有無指導意見?對重新簽補充協議是否有參考?5、 現楊勇于2004年8月,在該市場內建1000㎡磚混平房一棟,因集體土地原因,縣城建部門不于辦理房產證,現該平房無法辦理銀行抵押,如面臨政府折遷,也無補償,該問題是否有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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