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喪偶未再婚)有1,2,3,4四子女,A去世后名下有一處房產(不可分割),經當地司法局公證處公證為四子女共同享有產權,僅立有公證書,但并未辦理過戶手續。后因2,3,4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房產及房產證(仍為A名)由當地子女1收管。現子女3欲出售其名下的1/4份額,請教各位應履行那些法律程序呢?是否必須取得其余三人的同意呢?是否還得先過戶才能再出售呢?是否房屋買賣時必須四人同時到場呢?可否子女內部授權委托即可呢?

熱心網友

首先,房屋是整體出售的,1/4的房產是無法出售的;其次,子女3想兌現其1/4的房產權益為貨幣,只能在怔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下,將該1/4的房產有償轉讓給其他共有人;最后,子女3還須同其他共有人一道前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子女3欲委托他人(包括其成年子女)辦理此事,可以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授權委托書》的簽名公證手續。

熱心網友

首先房屋是屬于A所有,A在生前有沒有與他人或單位有過遺贈扶養協議,如有這自然歸其他人或單位所有.第二是否立有遺囑,而且遺囑是否為合法有效.合法有效就是說是不是公證過,是不是被繼承人親筆所寫,口頭遺囑但口述過程中是否有與遺產無關人員作證須為2人以上.如沒有以上則為A的直系血親所繼承.現在A有四個兒女這房產均屬于他們的共同財產,不得一人擅自處理財產.需其他人一致同意才可處理.房屋必過戶后才屬于合法有效的財產.房屋買賣時可以四人不同時到場但是得全部人已經一致同意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