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查寢是否與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相矛盾學校的理由是學生與學校之間是非平等民事主體,交給學校的住宿費遠少于在外面住房費用,因此可以查寢,這個理由充分嗎?學校沒收學校規定的違章電器,沒有出示收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沒收物品必須出具收據,這個是否合法?
熱心網友
首先,宿舍不是私宅,這是兩者的最明顯的差別其次,學校和住宿的學生之間的關系,應類似于出租與承租方的關系。作為出租人,有權檢查承租方是否履行了合約的規定。但是否進入承租方承租的房間,需要征求承租的同意。當然,如果出租方掌握另一方確鑿的違反合同約定的事實,強行進入制止也是可以的,并不違反約定。第三,學校對違章電器應該沒有沒收的權力,而只是應該責令違約方停止違約的行為,必要時,由于學校宿舍是一種特殊的出租與承租的關系,可以對違約物品實行代管,但這不是一種行政處罰。
熱心網友
學校應對學生負責,查鋪是正常的.
熱心網友
對呀,上面講的很詳細,另外學校應該要查寢的,因為他另外還負有家長將孩子交給監管的責任在外省(地)讀書的孩子在學校的宿舍出什么事,學校要負一定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