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小孩晚上7點多鐘在走廊過道跳橡皮繩,一名三十多歲男子從樓上急奔下樓在過道摔倒,稱被橡皮繩絆倒,臉顴骨部位受傷縫了三針。現該男子要求跳繩小孩家長賠償1000元醫藥費及美容費等。請問該男子摔倒的主要責任方在誰?該小孩的家長該不該賠償?
熱心網友
小孩是有一定責任,但主要責任還在男子自己,因此,沒有必要小題大作,一笑了之即可,以后注意點也就是了。祝你快樂。
熱心網友
在公用樓道里,小孩玩橡皮繩給他絆倒,確實是小孩的責任!但小孩太小不具備承擔能力,應由監護人承擔!男子下樓的時候也應該注意的...不過,不管怎么說責任都在小孩這一方!
熱心網友
如果樓道是公共過道的話,那么小孩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因為小孩只有10歲,不具備承擔能力,故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具體數額按相關法律定。至于男子從樓上急奔,這是不好認定的,缺乏理論依據和證據。
熱心網友
應該!因為孩子太小不具備要擔負法律責任,但他的監護人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僅供參考,具體信息還請詢問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