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1年12月在一家公司任職,可是他們遲遲不給我交納三金,直到2005年3月才給我交納了三金??墒?月份我已經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也同意了,我想問一下我現在有權利向他們提出幫我補全以前應交納的三金?
熱心網友
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險種,不允許企業以任何理由拒繳或少繳。你從2001年12月參加工作,但公司直到2005年3月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其行為已經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在9月份已經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被接受,你有權要求公司按國家規定給你補齊欠繳部分,假如公司不肯,你與公司即發生勞動爭議,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補繳2001年12月至2005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這個請求,肯定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但是需要提醒你的是,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的60日內,因此,為了免受不必要的損失,建議立即提出仲裁申請。
熱心網友
當然有權要求;如果公司不同意,完全可以申請仲裁。
熱心網友
補繳社會保險現在從勞動部門的手續上說是辦不通的。即使用人單位同意也是無法辦理的。解決這個問題,只有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勞動法》給你造成的損失,損失的額度一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金數額和利息為限。至于你的公積金問題,你可以向當地的建設行政部門舉報,要求單位為你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