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和丈夫結婚快兩年了,在結婚后丈夫的父親給他投資了20萬往家里進了20萬的白酒,由于婚姻期間屢次出現家庭暴力所以我們現在要離婚,進的那批白酒至今還沒賣完,他已經賣了酒的錢都給了他父親沒有給過我,而丈夫卻提出說這20萬已經賠了或者賠了一部分,并要求我承擔的賠款,請問律師我有沒有責任承擔這筆賠款,我應該怎么做我很希望您能幫助我,謝謝!
熱心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僅就夫妻一方在經營所欠債務的責任承擔作出具體規定,規定如下,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在本案中,如果丈夫是在投資酒時其父親作為其的對兒子的個人投資,且賣酒所賺的錢并未用于家庭使用,而是交給了其父親,所以這投資酒生意的賠款只能由你丈夫個人承擔。
熱心網友
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
熱心網友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20萬元的投資是他的父親贈送給你丈夫似的;還是合伙做生意的?是否虧損?你是很難知道的,同樣他也很難舉證的。
熱心網友
這要分情況
熱心網友
如果他所賺的錢用于家庭開銷的話,所產生的債傷就屬于共同之債,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如果沒有用于家庭開銷,而是自己消費了,則以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