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一調一裁兩審”制度。當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自愿申請調解,當事人調解不成可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具有強制性,而且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只有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熱心網友
對不服仲裁裁決的一方可以在受到裁決書十五天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上訴審為終審程序.
熱心網友
你說的是關于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問題吧,涉及勞動爭議的案件應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服仲裁裁決的一方可以在受到裁決書十五天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上訴審為終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