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一對夫婦共同署名賣下一個房產.后來在她的兒子出生后她的丈夫去世了.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妻子是否可以單獨處置這個房產?(變賣或贈與他人)那個兒子對這個房產有沒有財產權?
熱心網友
根據繼承法你和兒子都是法定的平等享有財產繼承的繼承人!兒子已經是成年人了,具有法律保護的財產繼承權利,其監護人不可以剝奪,如果要代為行使的話必須是未滿18周歲,而且這種代為行使不得損害兒子的合法權利,如果他的合法財產受到侵犯,他可以提請法院,提出申請賠償,必要的情況下,撤消其監護人的資格!
熱心網友
根據繼承法規定,子女有繼承父母遣產的權利。如果有遺囑的除外。 1、如果父母死之前,子女出世的,應當有繼承權; 2、如果父母死之后,應為為未出世的嬰兒留有適當的遺產。
熱心網友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本案中的母親與兒子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兒子已成年,因此其母不能擅自處分該房屋,應征得兒子的同意,因為該房屋未進行遺產分配以前,屬二人共共有。其母擅自處理房屋的行為侵犯了其子的財產所有權,屬無效民事行為。
熱心網友
可以
熱心網友
有財產權,但應該由妻子代為行使。所以說,如果是變賣房產,應該是可以的。如果是贈與或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變賣,那么孩子的其它相關權利人可以申請這一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