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2年購買了一套單位以集資建房的名義出售的房屋(當時是在房屋開工建設前先交納了全部房款),房價相當于當時中低價位商品房的房價,當時單位和單位委托建房的“開發商”承諾將來此房可以辦理產權。雖說名義是集資建房,但并沒有簽任何書面合同。目前手中只有一張交款憑證。現在單位要以辦理產權的名義收取我們費用,請問這樣的房屋是否能辦理產權,如能辦理需要交納哪些費用。

熱心網友

當然,這樣不算商品房。具體還要看你們的合約。他們的承諾和你現在不能拿到房產證是不同的法律關系。這些集資的房子是要等房產局確權后,單位才有轉讓這些的房產再給你們辦理房產證的,具體是要根據有關法規去交納的。應該不是很多錢,還要看你使用的建筑面積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