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開您好! 想了解國內員工被公司授予境外母公司股票期權,授予合同上授予價格為Grant Date的市場價,但授予合同雙方簽字日期為Grant Date之后一段時間。雙方簽字時市場價高于授予價格。 請問應如何繳稅?謝謝!

熱心網友

這確實屬于比較特殊的所得問題,稅法沒有專門的規定.我認為,通常取得股票期權時,因為沒有得到現實貨幣所得,故不納稅。只有轉讓期權時獲得了現金所得時,要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財產轉讓數個人所得稅稅類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股票轉讓暫不收個人所得稅。

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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