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人役權作為一種古老的役權制度,在現代大陸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種上位的用益物權,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權法定原則的局限性。 在現代民法中,人役權首先是一種社會福利和公共利益的體現,其次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立法技術的需要。作為社會福利和公共利益的體現,使人役權制度承擔了部分社會保障職能,也為公益用地提供了法律依據;作為立法技術的需要,人役權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物權法定原則的局限性。在我國可以成為人役權的民事權利主要有以下九種:1.目前存在大批的社會弱勢群體需要社會救濟,為他們提供的廉租房和其他福利用房就可以成為人役權的客體。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也是一種人役權,是為廣大農民的生存利益而設定的。 3.對于公益用地,我國特別規定了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只限于:(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設施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用地。4.對于國有企業而言,企業財產屬于國家所有,作為法人的國有企業根據政府的授權對其占有的企業的財產行使一定的處分權。對于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就是國有企業經營權,這種權利是不得轉讓的。因此,國有企業經營權已經具備了傳統大陸法系民法中用益權的性質,是國家作為所有權人在國有資產上設定的用益權。5.《森林法》中規定的林木采伐權,相當于《德國民法典》第1038條第1款中規定的森林用益權,屬于物上用益權。7.《礦產資源法》中規定的采礦權,相當于《德國民法典》第1038條第2款中規定的礦山用益權,屬于物上用益權。8.《水法》中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對水資源的利用權,一般是指取水權,[ ]它不以需役地的存在為條件,屬于人役權的范疇,相當于《德國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的“構成地役權的人役權”。9.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還有典權的規定,典權制度具有擔保和用益雙重功能,如前引學者所言,相當于德國民法中的擔保用益權。 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的使用、經營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別人的土地的權利。一般來講,地役權的發生必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經營的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權,它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人役權是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的權利,即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權利。在羅馬法中,就已經形成了發達的人役權制度?!耙蹤嘀康模诠┨囟ㄈ嘶蛱囟ǖ刂妫视小艘蹤唷c地役權之分。人役權,以供特定人之利益為目的,如‘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等屬之。地役權,則以供特定地之利益為目的,如‘步行權’、‘導水權’、‘支柱權’等屬之。人役權中,除用益權仍為現代一般法例,如瑞士、德、法、比諸國民法所采用外,使用權及居住權,惟法比民法采用之,在我國,居住權亦應當屬于人役權,即其具有人身性,它是與居住權人的人身和其擁有的法律地位相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