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補充:再婚,其中一人有一孩子隨其前夫生活,考慮到我們中如曾有過孩子的一方提前身故,其子可以繼承25%的權利,影響另一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才想采取此方式保證另一方的利益。可行嗎?(此孩不滿18歲)

熱心網友

如果為了防止這個問題的話,可以提前立一個遺囑就行!

熱心網友

是的,應該公證

熱心網友

我建議立遺囑更好一些,公證有否都可以,并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因為我國的法律規定只要遺囑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并且具有行為能力就可以,并沒有強制公證的規定。

熱心網友

可以的,建議書立一份明確的協議進行約定。

熱心網友

我覺angle 出的是餿主意。你如果把產權改成沒孩子一方的名字,則另一方肯定有意見。將來如果離婚了另一方的利益無法保障。如果公證你說該如何公證。說房子歸一方所有肯定不行。說房子雙方共有只是寫一方的名字。這樣的公證不影響日后那孩子的繼承權。最好的方法是進行遺囑公證。說明雙方都將房子歸對方繼承。這樣如果將來離婚有修改遺囑,如果在婚期內死亡房子就歸對方繼承。當然在遺囑中要考慮到雙方其它繼承人的利益。如小孩未滿18歲前的撫養費,老人的贍養費等問題否則該遺囑無效。

熱心網友

雙方簽訂一份協議,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購房屋為沒孩子的一方所有,并將房產手續辦成沒小孩一方的名字.協議可公證,也可不公證.也可在你們簽協議時找兩個無利害關系的人(即與雙方沒有利益沖突及矛盾)在場見證一下,并請見證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