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妻子2000年結婚,第二年我給她第做擔保買了一輛捷達(妻子是外地人),現在我與妻子感情破裂,準備離婚.我準備讓她一次把剩余的錢交清,這樣大家就兩清了.但是最近她生意剛剛起步,也是需要錢的時候,彼此之間還不愿為這件事傷了和氣.請問有沒有什么兩全其美的辦法.
熱心網友
這輛車的"權屬"是你的,但它同時又是你們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這是受法律保護的).至于你與前妻雙方簽定了"協議書",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你必須通過律師事務所的公證才行.具體做法就是你二人一同到公證處簽署.在沒有明確這輛車的"權屬"期間,車輛所發生的一切事務都得由你來承擔責任.在還貸期間,也是雙方共同完成的,若一方退出時,同樣到公證處去簽署公證書,表明一方放棄對本財產的擁有權,這樣一來車就是你的私有財產了.任何人都無權占有的.車主是你,錢是她家出的,這一點站不住腳,這只是你們雙方之間的事,外人不知道,但與車輛有關的一切事宜都是由你來承擔的.當貸款還清后,轉不轉戶是你們雙方的事.貸款還不清時也可以轉到他的名下,但協議書是自己定的,如何定可自己協商也可以到法律顧問處進行咨詢和簽署.
熱心網友
我想,你最好把車賣掉,他會是傷了你們和氣的東西。(也就是說你把車錢交給你妻子,讓他來搞事業。)
熱心網友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車主是你,車子出了問題交警首先找的就是你。不過根據現在的法律實踐,賣主將車子轉讓交付后,即使沒辦理車輛過戶,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也不會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現行的機動車登記只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而非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前置條件,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僅僅是履行行政登記手續,并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交付行為和所有權轉移行為。當事人未經過戶登記而買賣機動車屬于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這與民事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不能因當事人違反行政法律而要求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就車輛所有權的轉移方式無“另有約定”,在達成車輛買賣協議并交付車輛的情形下,即生所有權轉移之效力,而不問是否辦理過戶手續,出賣人也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應該提醒的是要保存好轉讓協議———這是證明轉讓行為的書面憑證。你最好去做個公證。
熱心網友
你們辦的車,車主是誰的名子?應該是你妻子的吧!在這里看來你只對本車在規定時間內未交車款承擔付款的義務,對她的車是否出事故不負任何責任。較好的方法應該到“保險公司”轉你們貸款的擔保方,如她的朋友名子,這樣你就在也沒有干系了。要不就去公證吧!!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