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12月底買了一商鋪,并一次性付款.簽了一個他們自制的預售合同.到現在為止,產權土地證均沒辦下來.也沒按正規程序交付.但有人已使用了.于是打官司,但他缺席,法官司說擇日宣判,為什么呢.老百姓打官司難啊!

熱心網友

法律規定,宣判有當庭宣判與擇日宣判。是否擇日宣判,要看案件事實是否查清,是否有其他影響案情因素,這要由法官決定,這沒什么不對啊。怎么說到老百姓打官司難的問題上去了呢。

熱心網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精神,人民法院在庭審中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當庭宣判,以加快辦案速度、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如果在案件沒有查清事實就當庭宣判這樣對雙方當事人都是不利的。

熱心網友

法院完全可以擇日宣判這是對的。

熱心網友

擇日宣判不等于為難當事人,作為法官在被告缺席,沒有查明缺席原因的情況下不當庭宣判是正確的,不能因為對方是被告而剝奪了其應有的權利

熱心網友

如果被告缺席,經過庭審,能夠查明事實的,應當定期(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