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法學者將公共行政分為實質意義上的公共行政和形式意義上的公共行政。形式意義上的公共行政是從行政的主體來定義,指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實質意義上的行政則是從職能活動的特性來定義,除了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外,還包括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依授權而從事的行政活動。 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組織尤其是政府組織的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