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代理發行國債,遇有提前兌付時,先行墊付,到期時再與國家結算,所取得的利差收入應計入哪個科目?債券投資收益?還是代理業務收入?如果是以儲蓄資金墊付,能夠計入儲蓄利息收入嗎?
據我所知,中行系統對提前兌付的國債而墊付的資金是視同銀行投資國債來進行處理,因此,所取得的利差計入債券投資收益。因為銀行墊付的資金不能區分是哪類資金,因此,不能計入儲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