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對島嶼的定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1.島嶼是四面環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于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可是,眾所周知,世界上第一大島嶼是位于北美洲的東北部格陵蘭島,可是格陵蘭島上有自己的政府,自己的經濟,這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中“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相悖。這該如何解釋呢?
熱心網友
你理解錯了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指的就是巖礁和島嶼的區別,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才叫島嶼,才能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