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高二學生李童不遵守校紀校規。在一個周四晚不假外出,在營業性網吧通網聊天,其后與網友約會,發現對方是一群社會閑雜人員。這些人挾持李童一個晚上并搶走了他身上的現金200元,事后還多次找李童詐錢。李童家長聽說此事后,責怪學校管理不善,說:“孩子放在學校了,出現這種事情,學校要承擔全部責任。” 試問:李童的家長的說法對嗎?責任該由誰承擔?為什么?

熱心網友

在1992年1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當中第一次提到了未成年人的概念。按照這部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從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從你的問題中看,李童雖然沒有受到人身損害,只是財產受到損害,但都屬于民事責任范疇,應適用相同的歸責原則。本題中涉及三個民事主體,李童是被侵權人,他的父母是法定監護人,是提出賠償的主體,當然不存在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學校也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李童未請假外出,違反了校紀校規,在這個事件中學校沒有過錯,當然不承擔責任;實施搶劫的那群社會閑雜人員是侵權主體,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賠償責任(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但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大)。雖然網吧老板讓未成年人獨自上網有不當之處,但是他與本次事件沒有法律上的必然關系,不承擔法律責任。

熱心網友

錯。李童本人首先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且家長未盡責,負有連帶責任。故學校只負小部分責任。

熱心網友

責任首先由那群社會閑雜人員承擔,他們可能構成搶劫、敲詐。其次孩子家長是孩子的監護人,其責任要比學校大。最后,在這種情況下,學校不應負責,據法律法規規定,學校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熱心網友

不對,責任主要應由其本人承擔,但學校,網吧老板也要承擔一部份責任,因為造成事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李童違反校規不假外出通宵上網,所以他必須承擔主要責任.但學校也有在其管理上面的疏忽,同時網吧老板也違反了相關規定,私自接納未成年人通宵上網,所以也要承擔部份責任.

熱心網友

不對,首先事情發生在校外,屬于學校職權范圍外的民事責任;其次,李童不假外出,已違反了校紀校規。其職責應由其本人和這群社會閑雜人員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