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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臺的《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據7月27日《北京晨報》)記者看到,該意見關于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中規定: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此外,該意見還擴大了“飛車”搶劫的認定范圍,將以往認定為搶奪罪的飛車搶奪行為擴大認定為搶劫罪,還規定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從事多年刑事案件辯護的律師張燕生告訴記者說,家庭內部的搶劫行為時有發生,比如哥哥搶弟弟學費,孩子為了上網或者吸毒拿著刀子逼父母要錢等。這些行為一般介于罪與非罪之邊緣,以往有的法院對此行為的認定也有不同的結果,此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張律師認為,搶劫家人畢竟是由于家庭內部矛盾引發的,而且多發生在青少年中。如果一律以搶劫罪來認定的話,量刑會比較重,起刑就是三年,無論對家庭還是對面他們個人都沒有太大的益處。而假如按傷害罪來認定的話,輕微傷則不構成犯罪,量刑上總體要比搶劫罪輕。同樣,搶回自己輸掉的錢也是游離在罪與非罪之間,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后不會導致不同法院量刑不平衡的現象。該意見對各法院在處理以往罪與非罪界限上有著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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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家的,只是覺得成文法還是有弊端,從來都要補充再補充,一套一套,立法永遠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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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