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生1998年從老家到北京去打工,在打工其間與黃女士同居兩年,生有一女,但一直未領結婚證.2001年張生老家打來電話說家的急事要張生馬上回家.張生一人回到家原來是家中的老人給他找了個女的(鄭女士),在老人家的要求下,張生和鄭女士結婚了,并且還到當地部門領了結婚證明.此事后來給黃女士知道了就告上了法院,你們說說看法院是怎么個判法的?兩個女的哪個與張生才是合法夫妻?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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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生與鄭的婚姻有效,與黃的屬非法同居關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起訴離婚,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且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一方或雙方在起訴離婚時要先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否則按解除非法關系處理?;橐龅怯浌芾頇C關對這類結婚登記申請應予辦理。但是因為張與黃生有一女,不管他們的關系如何,不影響他們與女兒的血緣關系。也就是說,不管怎樣張都要對他與黃的女兒負有責任。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是一致的。如果法院判決張與黃的關系為事實婚姻,那么就是錯的。建議上訴,如果過了上訴期(10天),那么就申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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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生和鄭是合法的,和黃是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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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與鄭屬合法夫妻張與黃屬同居關系.理由很簡單,婚姻關系必須經過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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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合法夫妻必須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并取得結婚證的,未取得結婚證的屬非法同居.我國事實婚姻以1996年為分屆線,96年之前存在,但96年后就不認同事實婚姻,所以上述張黃同居行為屬非法同居,其行為得為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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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依據您說明的情況,張先生與鄭女士的夫妻關系合法;但張先生與黃女士如果以夫妻名義生活,則張先生構成重婚罪。要想了解更多信息請您登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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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不再存在事實婚姻。因此張生與黃女士的同居關系不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張生和鄭女士的婚姻才是合法婚姻。法院不會受理黃女士的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