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一家進出口公司, 我是單證的操作員。一次我收到工廠開來的增值稅發票后拿到稅務局認證, 認證通過。后我又交給公司的財務并付貨款及稅款給工廠。后來財務將此發票交給稅務局, 給審核發現發票有誤。稅務局要求重新打出正確的發票我公司才能退稅,否則不能退稅。 于是我們就要求工廠重新開.但工廠告知我方, 當地的稅務局要求我方的稅務局開具退貨證明, 這樣在形式上貨就退還給他們, 他們就可以再賣給我們, 就可以再給我們開出發票。但是問題是, 我方的稅務局不同意開出這樣的退貨證明, 所以工廠以此為由拒不開出正確的發票。 后來我們想到在合同中有規定, 如果工廠所開出的增值稅發票不符合稅務局的要求, 那工廠就要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以為這樣跟工廠講后事情會有所進展, 但是工廠堅持原意。這樣一來我公司就退不了稅, 也就是說我們要賠上這些稅款。 后來經理的態度是要求我來賠上這筆款。我知道其中有我的過錯, 如果我當時有檢查出發票中的錯誤之處, 就不至于如此, 但是心里就是感覺有點冤。 請問就法律這個角度來講, 這個責任由誰承擔? 是工廠, 公司, 還是我這個操作員?如果摒除法律這個前提, 那又該由誰負責?
熱心網友
沒錯,你方稅務局不開有可能是因為你的態度不夠好或者其它,一般來說,這種退稅證明稅務局管理科都會開具的.
熱心網友
這種問題解決辦法就是稅務局開退稅證明,然后重新開票退稅。中間你沒有什么過錯,如果有失誤那就是應和稅務局搞好關系,這種退貨證明一般都可以開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