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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年度發生虧損,企業可以將后續五個年度(不超過五個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經彌補后出現盈利,按盈利部分計繳企業所得稅。如:第一年發生虧損100萬元;第二年發生盈利20萬元;第三年發生盈利50萬元;第四年發生盈利40萬元;則第四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20+50+40=10萬元。如果后續五個年度的盈利不足彌補的,從第六年度起發生的盈利不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按實際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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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國家規定,幫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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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利潤可以彌補虧損是國家規定,是對企業的一種待遇。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