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行,如實的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論。其中的“被告人”是不是也是被采取強制措制的被告人?
熱心網友
是的。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強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是刑事訴訟中的五種強制措施。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被宣判的罪犯,其已經處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如在監獄中服刑。
熱心網友
我認為前面的回答不正確。被告人這個稱呼是指案件到了審判階段時對犯罪嫌疑人的稱呼。被告人是有可能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例如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只是規定可以對其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而非一定采取。再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偵察部門應當在立案后二年以內提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
熱心網友
當然包括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在看守所中; 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 ,一般是在家中,而不在看守所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