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看電視在《今日說法》中看到一個案例,說一對夫妻關系不好,男的將女的趕走時間長達二年,后來法院判離婚,家產分割中,女方發現男的已擅自將原來倆人的住房賣掉,價格大大低于市值,雖然女方分割到房價一半,但明顯吃虧,且女方現無房居住,有專家說其前夫的行為在當時是合法的,請問:女方此時咋辦?這能叫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嗎?聽說西方國家有夫妻共同帳戶一說,中國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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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看電視在《今日說法》中看到一個案例,說一對夫妻關系不好,男的將女的趕走時間長達二年,后來法院判離婚,家產分割中,女方發現男的已擅自將原來倆人的住房賣掉,價格大大低于市值,雖然女方分割到房價一半,但明顯吃虧,且女方現無房居住,有專家說其前夫的行為在當時是合法的,請問:女方此時咋辦?這能叫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嗎?聽說西方國家有夫妻共同帳戶一說,中國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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