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見"北京的集中供暖開始時間可否提前?比如11月1日..."
熱心網友
不能一概而論。“違法”,是指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某一規定。這里所說的“行為”,包括作為的行為和不作為的行為。通俗地說,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準做的事,做了,就是作為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做(在法律上通常表述為“應當”)的事,沒做,就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對于集中供熱的時間,由于各地的氣候條件不同,所以法律、行政法規不會作出統一規定。但是,有些城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規定了的,當然多數不會規定具體的日期,而是規定氣溫下降到多少度。如果你所在的城市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了11月15日應當供熱,但到了這天沒有供,那是違法的;或者是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氣溫下降到多少度應當供熱,恰好11月15日氣溫下降到了這個溫度,沒有供,那也是違法的。如果地方性法規、規章都沒有對集中供熱時間作出規定,那么供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什么時間供都不構成違法。
熱心網友
當然不是違法行為。
熱心網友
我覺得不應該按固定的日期來確定,應該按天氣情況確定,只要天氣預報夜間室外溫度最低到達多少,就應該開始供暖,反之則應該推遲。
熱心網友
不是,只要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就不是違法行為.
熱心網友
不啊,可以根據氣候的變化來決定,冷的早的話,可以提前供暖,當然沒有規定的話,費用不能增加,有時,試水,怕凍了,就不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