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考例文 所謂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是指在遺失物拾得之情事發生時拾得人依法向失主主張酬勞的權利,其中的“報酬”是指對拾得人付出勞動的補償。從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可知,遺失物所有權或占有權屬于失主,拾得人有歸還拾得物的義務;拾得人歸還拾得物是無償的,失主取回遺失物不需要向拾得人支付報酬。由此可見,產生拾得人隱瞞拾得物或拒絕返還拾得物結果的重要癥結在于拾得人沒有報酬請求權。 在我國民事立法上確立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對于解決拾得人與失主間的利益沖突有重要作用,確立此種權利是符合我國當前社會的實際情況的。片面強調道德意義,是脫離社會實際的,完全不考慮拾得人利益的立法(無論是民事措施還是刑事措施)是很難收到成效的,也不利于維護失主的利益?!睹穹ㄍ▌t》不規定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初衷是鼓勵拾金不昧,但實際情況往往是拾得人要么將拾得物私自瞞下、要么不愿返還,前者使失主無從查找,后者使雙方失和進而釀成糾紛。 雖然法律和道德是不應有矛盾的,法律應當體現道德原則,道德應在法律中滲透,二者應當具有一致性。 但是,我國傳統道德正處于轉型時期,現代民法理念所夾帶的道德意識與我國傳統道德的沖突與融合是不可避免的。對于遺失物的返還,以往是運用道德信念的內趨力來完成的,而報酬請求權的賦予則是使用了利益驅動力。我們應當強調道德信念內趨力與利益驅動力的統一。決不能片面強調某一方面的作用。現代民法理念與傳統道德的沖突只有經過調和才能達到既能弘揚道德又不失法度的化境。 實現矛盾統一的關鍵是尋找道德與利益的平衡點。道德與利益的平衡點在于報酬數額比例的合理確定。報酬數額比例可謂社會良心的杠桿。如果報酬數額比例過低,則利益驅動力在促進遺失物返還之債的履行和拾得人利益保護上將不能起到應有作用。如果報酬數額比例過高,又將成為不道德的誘因。報酬請求權的立法意圖并非以利益誘使拾得人放棄傳統美德,而是使拾得人在道德與利益之間能雙重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