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事先在一家公司上班,沒簽定勞動合同.年終,公司發放部分的年終獎和一張一定數額的支票.這張支票規定余下的獎金到2005年9月30日發放,之外無其他任何說明.當我離開這家公司另外謀就時,公司負責人口頭說明這是穩定員工設立的。這樣的理由說明我手中的這張支票還有效嗎?
熱心網友
市長熱線幫助你....
熱心網友
還是找媒體好,像溫州臺的第一時間,浙江臺的1818等,他們很樂意管這些事的!
熱心網友
有用的吧
熱心網友
肯定有用啦。如果你在武漢,我免費幫你搞了,呵呵。我來教你一下。首先,上面確定的是2004年度獎金即你合法勞動報酬,雙方約定2005年9月30日發放,雖然有違工資應當當月發放的法規規定,但我們姑且認為它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那么,你有權在2005年9月30日(無論此時你辭職沒有)向其請求給付。如果公司拒不給付,你可以要它出個書面的情況說明或暗地錄音將拒不給付的事實確定下來。然后,在11月30日之前,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該機構一般設置于勞動局內),但需要提及的是,仲裁需要你墊付仲裁費用,一般為500元,由敗訴方承擔。你的請求除了1200元之外,還可以請求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你是現在才離職的話,還可以追索勞動期間沒有給付的勞動保障費用、加班費等。法律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人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自然科學獎、科學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熱心網友
可以找媒體,他們會幫你的,打第一時間熱線,他們一定會幫你的.電話可打114查詢或者網上也可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