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下設股室,收取某項費用(手續齊全)。收取的資金按照此股室下設的“服務中心”名義單獨設帳,支出由該單位法人代表簽字決定。請問者能不能定性為該單位的小金庫?

熱心網友

內部科室不能再單獨設置類似“服務中心”的機構,這個機構的設置是不合法的,但是該“服務中心”的事務實際上都是由法人代表決定的,事實上成為該單位設置的內部,因此,如果帳務清晰,有專門的財會人員,且接受單位審計部門監督的,應不認為是小金庫

熱心網友

同意樓上,是典型

熱心網友

這就是小金庫,這是小金庫的典型案例。

熱心網友

同意三樓

熱心網友

同意三樓

熱心網友

我有不同看法:第一、不能因為“如果帳務清晰,有專門的財會人員,且接受單位審計部門監督的”就不是小金庫。現實中的小金庫大部分都具備此類條件的,更何況接受的是內部審計。第二、既然收取某項費用的“手續齊全”,那么所出具的憑證當然是合法憑據,如發票,那它是怎么取得的?所以,本人認為沒有記入單位財務賬的,就是小金庫。第三、如果政府行政機構,如罰沒收入,難道可以記入除了財務賬外的其他賬嗎。第四、如果是企業,除了企業財務賬外的,不是小金庫,就是非法的!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