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設置了二年的行政區處罰期限,目的在于保證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和安定的社會秩序;但既然二年之后不可處罰,則行政機關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不履行職責,近來不少案件來源就來自信訪、控告即是一例,這如何處理和監察?須知行政機關所受的制約和自我監督是很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