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沒有犯罪前科與嫌疑,因想夫妻感情不和.要求離婚.單位鄰懷疑我有外遇而要查看我的電話記錄.
熱心網友
有外遇又不是刑事案件,公安局要察看個人隱私也是要打證明的,既然你沒犯罪,沒被立案,公安當然不能看你的私人資料!單位就更不用說了.
熱心網友
當然不能隨意查看。通信是人們互通音信、保持聯系而進行社會交往的一種形式,是公民的一項正常社會活動,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憲法》外,《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郵政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有關于個人通信隱私的相應規定。
熱心網友
單位是不具備這種權利的,另外,公安部門有權利查電話,但也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才可以,并不是想查就查的。而且,離婚的官司除非對方能舉證,否則沒有公安部門什么事情的。
熱心網友
單位沒有這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