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們老板是律師,他欠前任總經理幾個月工資。前任總經理找勞動監察,我們老板不理會,因為他懂這一套程序。公司剛建立時付我10000元風險保證金,若我主動辭必須職退還,公司辭退我則不退還,基本工資2000/月,獎勵工資按產品利潤的1.5%(工作不滿1年按不低于3000元補貼給我,工作滿1年按不低于5000元補貼給我)現在5個月沒發工資,我可以斷定是故意拖欠。工人的工資已經發了,一共5個管理人員,有3個是他親戚,還有一個管理人員借了幾千元。因為我們有點矛盾,我去借他說沒有。我該怎么處理?可以拒絕上班?如果那樣會給他找什么借口嗎?萬分感謝!還有律師不可以做法人,現在他要改法人,對我們的協議有影響嗎?
熱心網友
如果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你就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當然你依據上條解除勞動合同對單位所欠你的工資并沒有影響。如果你不想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可以以勞動爭議案件申請勞動仲裁,如不服仲裁裁決,再提起訴訟。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律師應該是可以做法人的,因為律師可以是兼職律師,即使不行,那也是行政管理關系,與你們的協議應該是沒有關系的。。
熱心網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此外,第九十一條也明確規定了,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