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于1996年7月 購買一幢5層高的樓房,1996年11月為了做生意用這幢樓作抵押向銀行貸款50萬元,期限10年。1997年3月甲與乙女結婚,1999年11月甲與乙離婚,法院判決該幢樓歸乙所有,甲沒有異議,但房產證在銀行手里,乙無法變更登記,甲母由于甲與乙離婚后無地方居住,則一直居住于該樓的第四層,且甲母把該層一半出租。月進300元。(1)現乙是否已擁有該房的所有權,如乙想賣掉該房應如何履行手續?(2)銀行在法院已判決情況下能否到期行使抵押權?(3)乙想把甲母出租的租金收歸己有,但承租方堅持房產證是甲的,只能向甲交租金,這一說法合理嗎?乙有何救濟途經?(4)乙賣掉樓房,則受讓方如何在法律上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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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取得是不完整的所有權;如需要處理房子,還有些障礙;租金收入應該由乙所有。受讓方很難取得完整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