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關于自然人的貸款詐騙的規定,但對單位卻沒有規定,這是為什么?其法理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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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主體是個人,單位不能構成該罪主體。因為貸款詐騙很多時候是個人利用單位的名義進行的,騙取大筆貸款的行為時有發生。因此,193條并非形同虛設。為何單位不構成此罪呢?可能是立法時考慮到單位采用虛假手段,騙取貸款的情況很多,但只要用于集體,以民事處理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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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也可以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