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二、訴訟時效 第六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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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國99年新合同法生效之前對技術合同調整的適用法律是《技術合同法》,而《技術合同法》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一年,而新合同法實施后,原《技術合同法》失去效力,并且新合同法改一年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之所以如此規定是新合同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附《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1年,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