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者自行車上有一塊殘留油漆,與嫌疑肇事車上的油漆進行鑒定。省級鑒定機構經過“掃描電鏡-能譜儀”與“傅立葉紅外頻譜圖儀”(大概如此)鑒定的結論是“兩處的有機成分與無機成分完全一致”。請問能否據此認定嫌疑車即肇事車?謝謝。
熱心網友
本律師認為,僅僅依據鑒定結論,認定嫌疑車即肇事車是不充分的,還需要有其它的證據加以印證,以形成證據鏈。理由如下:1、鑒定結論在訴訟中也只是作為證據來存在,只不過相對于其他證據,其證據的證明力高一些。2、即使鑒定結論完全正確,也不能僅僅依據鑒定結論“兩處的有機成分與無機成分完全一致”就認定嫌疑車即肇事車。因為在這里還存在這樣一種可能,還有很多沒有被鑒定的車其有機成分與無機成分也與鑒定的車輛相同。